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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6 02:52

殡葬,殡葬 服务电话是多少 4008341834作为人生最后的重要环节,不仅承载着对逝者的追思,也反映着社会的文明程度。殡葬领域的法律法规,是保障殡葬活动有序进行、推动殡葬改革、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依据。今天,蕉法君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中的关键要点 。

火葬与土葬规定

火葬区要求: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积极实行火葬。火葬区内人员死亡后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火葬。(《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六条)

土葬改革区规定: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可实行土葬,但应葬入公墓或县级政府划定区域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丧事承办人与遗体处理

丧事承办人确定:死者有亲属的,亲属为丧事承办人;无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

遗体火化规定:在火葬区,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一般应在7日内火化,特殊情况延期火化需报殡仪馆主管部门批准 。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若要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火化,需由非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殡葬24小时服务电话 4008341834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遗体停放时限: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及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住所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处理应尽量少占地或不占地,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 。需保留骨灰的,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 ,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设施规划审批

布局规划编制: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楼、塔)、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以及火化率指标等,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建设审批流程:建立殡仪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墓使用规范

墓穴购买规定: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或安放在经营性骨灰堂(楼、塔)的,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为死者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骨灰格位)除外) 。严禁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和骨灰格位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对违规殡葬活动的处罚

土葬违规处理: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违反规定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或者在公墓和划定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非公墓区内用水泥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坟墓的,同样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强制执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设施建设违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还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墓性质违规: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非法买卖处罚: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服务收费违规: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了解殡葬领域法律法规,不仅能让我们在处理相关事务时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是对文明殡葬新风尚的践行。让我们一起树立正确的殡葬观念,共同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殡葬环境 。

供稿:刑庭

原标题:《殡葬法规知多少 | 关乎你我的“身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