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18日安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秩序方面,殡葬服务热线电话 4008341834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跳广场舞、抽打陀螺、甩响鞭等,超过音量限制标准,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二)破坏公共设施;
(三)占用公共场地、绿地、通道、设施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
(四)携带犬只等宠物出户,未束链牵领、未及时清理排泄物、未主动避让他人;
(五)其他应当重点治理损害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攀爬交通护栏等道路隔离设施;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占线、越线、加塞、超速、超载行驶或者逆向行驶;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消防、应急、医疗急救通道或者城市公交专用车道、出租车专用停车点、人行通道、盲道等;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学校路段、铁路道口、交叉路口不减速或者不停车礼让行人;
(五)在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人或者乘车人实施影响安全驾驶行为;
(六)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不靠站停放、超速行驶、欺客、拒载;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不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
(八)出租车、网约车故意绕行、不使用计价器,未经乘客同意拼客;
(九)违法设置地锁、石墩、停车器等,影响交通安全和他人停车;
(十)从车内向外吐痰或者抛物;
(十一)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交通出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建筑物墙上或者公共场所随意张贴、涂写广告或者刻划;
(四)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五)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殡葬热线服务电话 4008341834影响和妨碍他人休息;
(六)随意倾倒建筑、生活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废弃物品;
(七)在草木繁盛、树叶堆积等易燃物聚集地吸烟、烧烤或者使用明火;
(八)不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不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和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应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其他应当重点治理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经营活动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占用道路、河道(滩)、公共场所、绿地、生态廊道等从事经营活动;
(二)提供不实的经营、服务信息,纠缠、辱骂顾客,争抢客源;
(三)强买强卖;
(四)超过音量限制标准叫卖商品或者播放商业广告;
(五)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不按照景区标识标牌的指示、引导,进入未开放、未开发区域旅游;
(二)采摘花果、钉拴林木、挖掘花草树根;
(三)在文物、景物、树木或者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攀爬;
(四)在景区拍摄低俗影像;
(五)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旅游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破坏校园卫生环境、生态环境;
(二)校园霸凌、欺凌;
(三)侮辱、谩骂、威胁、体罚学生或者扰乱校园教育教学秩序;
(四)校园内其他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婚丧祭祀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以婚嫁丧葬之名大操大办酒席;
(二)迎亲时,在街道、公园、小区等处随意抛砸鸡蛋、油漆等低俗闹婚的;
(三)以过生日、搬家、升学、满月等名目滥办酒席,索要收受财物;
(四)在道路、城区河堤、居民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五)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所属部门、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工作考核;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和电子监控设施;
(二)公交站台(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消防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行政区划、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单位、居住小区、街道、楼宇等域名、地名指示标识标牌;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文明城市等广告、宣传设施;
(七)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影剧院、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的文化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接受公众的监督。
受理、查处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反馈实名举报人、投诉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传播文明理念,宣传文明行为,褒扬文明行为事迹,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弘扬社会正气。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记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文明行为。
不文明行为被多次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根据各自特点,在依法制定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自律章程、服务规范中纳入文明行为准则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或者受到他人滋扰、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依法提供证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监督,不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者跟踪监督。
编 辑:张文霞
一 审:罗兴美
二 审:苏 伟
三 审:罗 华
总监制:骆世明
原标题:《《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四章《保障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