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车祸身亡,侄子女是否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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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04:18

  孤寡老人因车祸意外离世,侄子女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款,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近日,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

  2023年3月,赵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机动车不慎与秦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致赵某受伤,两车损坏,后赵某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具有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赵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父母、兄弟均已去世,赵某的侄子赵甲和侄女赵乙便以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属于合法的继承人为由,诉至荣成法院,要求被告秦某及秦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4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二原告与死者赵某不是近亲属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且死亡赔偿金是对其近亲属的精神补偿,而二原告并不属于近亲属范围,请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父母和兄长均先于其去世。本案原告赵甲、赵乙是赵某兄长的子女,在父亲去世后,赵乙也曾与叔叔赵某共同生活多年,照顾其起居,赵某意外离世后亦由原告赵甲、赵乙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虽然存在“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等不同观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同于遗产,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对逝者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赔偿,应当尽可能在可以继承被侵权人遗产的亲属中流转,从这个角度来说,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规则。

  本案中,赵某生前未婚且无子女,二原告不仅主动承担了赵某的赡养义务,亦操办了赵某的身后事,二原告与赵某之间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经济牵连和情感依赖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故二原告虽不是赵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人,有权主张对该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最终,荣成法院判决由被告秦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甲、赵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代位继承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被继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不仅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被继承人财产应更多在血亲家族内流转的人文关怀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对倡导鼓励侄、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也具有积极意义,生动诠释了孝老敬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