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办理丧事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4〕1号)精神,殡仪一条龙 殡葬服务殡葬丧葬 4008341834为切实做好厅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去世后的丧事办理工作,既要体现从简,又能表达哀思,现就《厅机关办理丧事工作暂行办法》予以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严格贯彻落实殡葬法规政策,实行火葬,丧事从简。
2、严禁铺张浪费和封建迷信活动,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3、党员、干部带头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第三条 基本要求
1、厅机关干部职工去世后,人事警务(离退休干部)处应及时向厅领导请示汇报。其中:
厅级干部(含享受副厅级若干项待遇的,殡仪馆殡葬服务联系电话 4008341834下同)去世,由厅主要领导决定到遗属家中慰问事宜;
处级干部去世,由其生前所在处(室)的现任分管厅领导到遗属家中慰问;
科级及以下的干部职工去世,由人事警务(离退休干部)处的处领导和其生前所在处(室)的现任处领导,到遗属家中慰问。
2、厅机关干部职工去世后,厅机关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遗属或本人生前要求丧事从简的,应充分尊重和积极支持。
3、厅机关干部职工去世后,遗体应就近火化。不实行火葬的,厅机关不为其办理丧事提供便利。
4、去世人员属少数民族的,应尊重其民族习惯。如本人生前有遗嘱或遗属要求火葬的,应积极支持。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厅级干部去世后,由人事警务(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办理丧事,其遗属应积极配合:撰写生平、讣告,登报,起草遗体送别仪式主持词,遗体送别时签到。送别仪式由厅领导主持。以厅党组、司法厅、厅机关各处(室)、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厅直各单位、厅领导个人的名义送花圈。
2、处级干部(含处级)以下人员去世后,其丧事由遗属负责办理(包括接待前来看望、吊唁的人员和其他善后事宜),人事警务(离退休干部)处协助配合。如需要举行送别仪式的,人事警务(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撰写生平、起草遗体送别仪式主持词、遗体送别时签到。送别仪式由人事警务(离退休干部)处领导主持。处级干部去世后,以厅党组、司法厅、人事警务(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其生前所在处(室)、厅领导个人的名义送花圈;科级及以下干部和职工去世后,以司法厅、人事警务(离退休干部)处、离退休干部支部、其生前所在处(室)的名义送花圈。
3、因公牺牲或因公死亡的,可参照上述第1点情形办理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丧事用车
1、车辆调配由人事警务(离退休干部)处商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安排。
2、协商处理丧事、举行遗体送别仪式时,安排车辆。
3、去世人员属少数民族的除外,凡骨灰装棺再葬的,一律不提供车辆。
第六条 丧葬费与抚恤金
厅机关干部职工去世后,丧葬费、抚恤金等,均严格按照《江西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赣民发〔2012〕3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69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0号)执行。
丧葬处理后,一次性补助其遗属接待费1000元。
去世后不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另行给予补助500元。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由人事警务(离退休干部)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厅机关办理丧事工作暂行办法》(赣司人字〔201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