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六安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30 00:06

为完善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起草《六安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9月19日止,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2024年8月20日起至9月19日止。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民政局“征集调查”栏目(https://mz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 六安市行政中心5号楼420室 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电子邮箱:2395954605@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9229

特此公告



《六安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办法》起草背景

殡葬服务是涉及民生的重要服务,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满足群众多样性个性化需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殡仪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费,殡仪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供群众自主选择。但在日常监管及调研中发现,市殡葬服务收费依然存在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完善。为此,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范流程,拟对我市殡葬服务机构收费有关事项进行再次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殡仪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将殡仪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不同服务项目实行不同价格管理方式。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殡葬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指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供群众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延伸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明确全面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

1.加强收费管理。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严禁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由丧属自主选择服务项目,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强行搭售丧葬用品。

2.做好收费公示。殡葬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所有服务项目和服务内涵、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丧葬用品,要严格做好商品明码标价,不得强制丧属购买。

3.落实优惠政策。殡葬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特殊公共服务,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殡葬政策。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按《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六安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既要有利于丧葬习俗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合理稳定,又要有利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实施部门,负责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仪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费。

第六条 殡仪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仪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和财政补助因素制定。

(一)殡仪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殡仪基本服务是指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

1.遗体接运。本地区正常死亡遗体的运输。跨地区、跨国境运送遗体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2.遗体存放。指遗体冷藏存放。

3.遗体火化。包括遗体火化、骨灰清理、装袋。

4.骨灰寄存。按年计收,不足一年,可以按月计收;不足一月,七天以内免费;超过七天按月计收。经丧事承办人(丧属)同意,也可以跨年度收取。

(二)殡仪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殡仪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收殓、遗体卫生消毒、遗体整理、告别厅租用等。

1.遗体收殓。指遗体的装、抬。

2.遗体卫生消毒。指接运遗体消毒。

3.遗体整理。包括正常遗体整容、化妆、理发、刮脸及材料等。

4.告别厅租用。包括空调、茶水供应和配置费用(含棺罩、花圈、盆花、音响、接送遗体等)。

(三)殡仪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殡仪特需服务是指满足部分群体特殊需求且自愿选择的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自主确定。

(四)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丧葬用品(骨灰盒、墓用石材、寿衣〈袋〉、花圈等)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差率控制或规定最高限价,同时应通过培育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创造条件推进市场化运作,严禁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合理丧葬用品。

第七条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乡镇公益性公墓,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各公墓单位要不断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引导从依赖资源消耗,逐步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型。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和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成本监审和财政补助情况,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价格。

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墓经营单位应体现公益属性,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必要时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包括墓穴的土建工程(含各种材料:如墓碑、墓具、刻字等)及与之配套的设施、绿化费用,骨灰安葬费用等。

公益性公墓管理费包括骨灰墓穴和与之配套的墓碑等设施的安全、整洁、绿化养护等服务,按年计算收费,一次性收取的,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 根据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下列死亡人员,免除基本服务费用:

(一)农村特困供养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市“三无”人员;

(四)重点优抚对象;

(五)艾滋病患者。

第十一条 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体接运(使用遗体接运车接运遗体,含车辆接运费、抬尸费、卫生费、尸袋费);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限平板式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内普通骨灰寄存室存放期限1年以内);

(五)普通骨灰盒(价格在300元以内)。

第十二条 在公墓内选择节地生态葬式的,应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前,需与丧事承办人(丧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供丧事承办人(丧属)自主选择,严禁诱导、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向丧事承办人(丧属)收取费用,提供合法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收费必须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